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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学院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2020-07-15 11:23  发展规划处

攀枝花学院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教育统计工作是国家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制定发展规划和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统计工作,完善统计工作机制体制,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教育统计在学校改革发展、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有关统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统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育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和上级颁布的各项统计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统计工作管理,严明统计工作纪律,持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二)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填报国家和省内各级教育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收集、整理、审核和提供统计资料。

(三)系统收集、整理反映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情况的统计资料,为学校制定发展规划、实行科学管理、对外发布统计信息,提供可靠的数据保障。

第三条 学校教育统计工作分为综合统计工作和专项统计工作。综合统计工作的内容包括:高等教育事业统计调查表、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等综合统计报表。专项统计工作的内容包括:上级业务对口部门的专业性统计业务报表。

第四条 学校积极推进教育统计工作信息化建设,积极构建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实现统计信息跨部门、跨职能的交叉和共享,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 学校高度重视统计工作条件建设和统计人员业务能力建设,设立统计专项经费,改善统计工作设施设备,组织选派统计人员参加业务学习、交流和培训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校长统一领导学校统计工作,分管校领导专项把关,发展规划处归口管理,各单位分级负责、相互支撑、协作互动。

学校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的统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部署、检查学校的统计工作,协调处理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展规划处为学校综合统计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其他职能部门为业务对口的专项统计工作责任单位;各教学单位为统计信息的采集部门。

第七条 学校建立专兼职结合的统计人员队伍,发展规划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校内各单位配备兼职统计人员1名,承担具体的统计工作任务。各单位兼职统计工作人员须向发展规划处备案,统计人员变更时,须严格履行移交手续,确保统计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发展规划处负责对学校综合统计工作的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学校统计管理制度,执行学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协调各单位完成学校高等教育事业统计调查表、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等综合性统计工作任务,对各单位统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三)牵头开展综合统计分析、撰写统计分析报告,为学校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咨询和决策支持服务。

(四)做好统计信息的共享发布工作,定期汇总、整理、发布学校基本情况统计资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和时效性。

五)编制统计工作资料,做好统计档案资料的归档工作。

(六)定期组织统计人员参加教育统计在线学习,组织召开统计工作会议,传达上级部门对统计工作的指示,研究统计工作中的问题,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统计人员业务水平。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为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专项统计工作的责任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加强和改进本部门统计工作。

(二)负责收集、汇总、审核、上报专项统计报表,并主动对接发展规划处做好数据衔接工作。

(三)根据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及统计资料,结合本单位工作开展统计分析。

(四)负责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妥善管理历史资料,负责本部门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为统计信息的采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各职能部门要求,负责采集、核实和汇总本单位的相关统计信息,准确、按时地提供统计资料。

 (二)定期对本单位发展基本情况进行数据收集、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及时报送联系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章 统计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学校综合统计报表由发展规划处组织校内各单位填报,工作流程如下:

(一)学校接到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综合统计任务后,由学校发展规划处按业务范围和统计要求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

(二)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时间完成信息采集和填报工作,对统计数据进行全面审核,在确保统计数据准确无误后,由统计人员、审核人、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学校发展规划处。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发展规划处审核并汇总各职能部门报送信息,完成统计数据的分析录入工作,报专题会议论证通过后,上报校长终审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后报送。

第十二条 专项统计报表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填报,工作流程如下:

(一)相关职能部门接到统计任务后,由本单位统计工作人员按要求收集、整理数据,完成专项统计报表填写工作;

(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专项统计报表审核签字后,主动对接发展规划处做好数据衔接;

(三)相关职能部门将专项统计报表报分管校领导审签同意后,方可报出。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制定内部统计工作制度,加强统计资料的规范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由统计人员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按照规定设置并保存好统计数据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台帐准确、完整、规范,避免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中错、漏、重复等情况发生。统计数据要数出有据,并要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记载并妥善保存,做到每笔数据有据可查,有史可依。

第十五条 所有统计档案资料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档案法》以及学校档案管理的相关文件要求及时归档。专项统计资料由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和归档,综合统计资料由发展规划处负责管理和归档。

第十六条 学校综合统计信息由发展规划处通过学校简介、年鉴、年度教育事业简况等方式定期发布,统计数据一经公布,学校各单位均应据此使用数据,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统计资料。

第五章 统计人员职责

第十七条学校各单位的统计工作由单位负责人统一领导,统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统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完成统计任务。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各类统计调查任务。

(二)及时报送统计信息。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规范管理统计资料。加强对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的规范化管理,对涉密数据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四)完善保存原始记录。执行台账管理制度,对各类统计调查表的原始记录及时备案与归档。

(五)对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统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整理、报送统计资料,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六章 统计工作监管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数据质量的主体责任,明确各环节、岗位人员的数据质量责任,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各单位负责人、参与统计工作的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拒报或不按时报送统计资料的。

(二)错报、漏报统计资料的。

(三)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四)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五)毁损、灭失统计资料的。

(六)有其他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2012年发布的《攀枝花学院统计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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