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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学院章程
2015-03-02 00:00 发展规划处 攀枝花学院

四川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2号

(攀枝花学院)

攀枝花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攀枝花学院章程》,经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12月16 日2014年度教育厅厅长办公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四川省教育厅

2014年12月31日

攀枝花学院章程

序 言

攀枝花学院前身是创建于1983年专科层次的攀枝花大学,1994年攀枝花教育学院与攀枝花大学合并,1998年攀枝花卫生学校并入,2001年改建为本科层次的攀枝花学院。2004年攀枝花市高级技工学校并入,2007年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攀枝花市铁路医院划归学校管理。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通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地方高水平特色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攀枝花学院;国标代码:11360;校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10号。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人事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励精图治”的办学理念,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五条 学校坚持“明德砺志,博学笃行”的校训,努力引导师生员工的理想、意志和思想道德品质达到理想境界。

第六条 学校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体,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适度举办高职高专教育。

第七条 学校坚持以工为主,注重多学科协调发展,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适时调整和设置学科、专业。

第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适时调整办学规模和院系设置布局,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妥善处理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促进学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学校利用校内外多种媒介公布学校重大事项,接受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坚持依法治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学校由四川省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为主,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监督、评估和考核,举办者依法享有确定学校的管理机制、任免学校校长或主要负责人等权利;依法履行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章程自主办学等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治校;

(二)确定学校发展目标,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三)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制定招生方案,依法自主招生;

(五)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六)实施学生教育和管理,依法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历证书和依法授予学位;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经费;

(八)开展国际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的社会合作;

(十)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十一)聘用和管理教职工;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三)为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提供智力支持,输送建设人才;

(四)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依法接受监督;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的办学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的中心工作是人才培养,围绕人才培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以学历教育和全日制教育形式为主。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办学条件和办学规模,编制和调整招生方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学生,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提高教学质量是学校人才培养的核心任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规格与质量标准,建立教学各环节质量标准和检查、评估办法,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立教学质量自我评价机制,定期开展学科、专业和课程等教学工作评估;主动参加国家或行业组织的教学工作整体评估和各类专项评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坚持协同创新,积极推进政产学研用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十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广泛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自主进行多种形式、多层次、多领域的合作办学、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和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与创新,建立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促进师生人文精神品位的提升。

第四章 领导体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攀枝花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的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以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的方式议事决策。

第二十六条 党委全委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会议讨论、民主集中的方式作出决定。

党委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委会成员由党委委员组成。非党委委员的校领导及党委办公室、组织、宣传、纪律检查机构和工会、学生工作部门(共青团组织)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确定。

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委常委会成员由党委常委组成。非党委常委的校领导及党委办公室、组织、宣传、纪律检查机构和工会、学生工作部门(共青团组织)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确定。

学校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书记办公会是研究、协调和处理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党委日常工作和通报情况的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办公会组成人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机构主要负责人,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确定。

学校党委书记办公会议事规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按照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对校长负责。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任免。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校长以召开学校校务会、校长办公会的方式议事决策。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校务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以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形式进行决策。校务会组成人员为全体校领导、行政办公室主任,监察审计、发展规划部门及工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列席相应议题的研究。

学校校务会议事规则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是对日常行政工作中须及时由校长、副校长共同讨论处理的问题进行研究或决策的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以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形式进行决策。校长办公会成员由校长、分管相关工作的副校长、行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组成,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参加相应议题的研究。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攀枝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设立监察、审计机构,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开展行政监察和内部审计监督。对学校内部组织机构执行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廉洁从政、落实学校重要工作的效能情况进行监察监督;对学校经济活动行为、执行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监察或审计的处理建议。

第五章 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三十四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党政管理部门、教学科研单位、教辅单位、后勤服务单位、附属单位、学术组织和群团组织组成。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设置、调整或撤消非常设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二级学院(部),实行校、院(部)两级内部管理体制。

二级学院(部)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教学单位,具体承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定、决议,围绕人才培养的中心工作,做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及其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学院(部)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及其职能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协调和考评。

在学校授权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可自主设置内设机构,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管理成本,激发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建立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实行自主管理。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单位等,参照学院(部)的管理模式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二级学院(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分工协作的领导体制。党建工作由学院(部)党组织负责,党组织工作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制度;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事务由学院(部)行政班子负责,行政管理工作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党组织支持行政负责人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行政负责人配合党组织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三十七条 二级学院(部)党组织是学院(部)的政治核心,保证、监督学院(部)的教学、科研、行政工作,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级学院(部)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培养、选拔、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书记主持本单位党务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对分管的工作负责。

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以召开党组织委员会的方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其议事规则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院长(主任)是二级学院(部、中心)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工作,对院长(主任)负责。

院长(主任)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主持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的人才培养方案并实施;

(二)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三)组织开展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四)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培养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

(七)组织开展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八)履行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学院(部)院长(主任)以召开院(部)务会、院长(部主任)办公会的方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其议事规则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二级学院(部)重大行政问题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部)的正、副院长(主任),党组织正、副书记,办公室主任、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工会基层委员会主席(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主任)和分团委书记等组成,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主任)主持,属于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的议题由学院(部)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党政管理部门、教辅单位实行部门(单位)负责人负责制。

第四十一条 后勤服务单位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党组织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党务工作并参与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决策。

第四十二条 附属单位为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地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内部最高学术机构,依其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学校二级学院(部)成立学术分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评审科研项目,审议、推荐科研成果和奖励;

(四)审议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考核的学术标准与办法,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以及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五)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对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纠纷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评定各类高层次人才的学术水平;

(七)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八)参与制定学术有关的政策,指导全校性的学术活动;

(九)审议其他需要评价学术标准和学术水平的事项,以及其他学校认为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受理审核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等重大事项的评议机构。学校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

(二)审查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三)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对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作出撤销决定;

(五)对学位授予争议进行裁决;

(六)其他学校认为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负责审议、指导教学与教学改革工作的咨询机构。学校二级学院(部)成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职责:

(一)根据需要提出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建议,审议制(修)订的原则意见和要求并监督实施;

(二)评议教师教学质量及考核办法;

(三)审议教学管理制度和措施,对完善教学管理体制、加强教风和学风建设等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指导课程建设规划及实施计划,评选精品课程;

(五)审议教材建设规划,对教材建设项目进行评审和验收,推荐出版教材,评选优秀教材;

(六)审议实践教学基地、实验室建设规划,对实践教学进行监督和指导;

(七)评议学校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推荐优秀教学成果、教学奖励等。

(八)其他学校认为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教学指导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情况,支持二级学院(部)设立教授委员会,支持教授参与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中重大事项的咨询。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每5年为一届。学校设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和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涉及教职工教育、培训、聘任、考核、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和决定有关教职工住房的调整、分配办法(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监督和巡查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六)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的重要意见、建议和提案,应当以会议决议、决定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中国教育工会攀枝花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履行参与、维护、建设、教育四项职能和开展活动。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学校设立工会基层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攀枝花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领导下的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学校二级学院设立分团委。

学校团委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五十条 攀枝花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是由学校团委组建的管理学生社团的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领导所管理的社团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一条 攀枝花学院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立二级学院学生会。

攀枝花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全校最广大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最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范围内,由学生自治管理,独立开展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专职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学校按照国家劳动人事相关政策规定对教职工进行管理。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能够进行学术研究与创新并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和贡献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的学习、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正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有关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工资收入、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发表意见、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以优良的师德师风引领学成长成才;

(三)恪尽职守,全身心投入学校教育活动,严谨治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流动、奖惩的依据。教职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校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核不符合任职要求的,学校可变更其岗位、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按劳分配的收入分配原则,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教职工待遇。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和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对行政处分的申诉,按照申诉受理、实施调查、审议决定、送达申诉决定的程序办理;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受理教职工人事争议的机构,按照受理调解申请、实施调查、开展调解、送达调解结果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学生

第六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正式注册并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和不断完善学分制。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学分者,学校应准予其毕业。达到有关规定条件者,应授予相应学位。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时间,努力学习,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合理使用并爱护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七)铭记校训,努力学习文化知识,提升个人修养;

(八)会唱校歌,积极参加各种有益的公益活动;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指导等服务,设立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学生健康成长和完成学业、获得就业与发展的机会。

第六十六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鼓励学生参与科学研究。

第六十七条 学校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于有关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学生有权通过团学组织、各级管理部门等多种渠道向学校反映并得到答复。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实施调查、审议决定、送达申诉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八章 董事会和校友会

第七十条 学校成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对学校建设的重要事务进行评议、监督、指导的机构,负责评议、监督、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的拟定或修订等重大事务,对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促进社会各界与学校在多种领域的广泛合作,推动学校的改革、建设与发展。董事会在四川省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范围内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一条 学校董事会下设校地协作委员会、校企(事)协作委员会,在董事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委员会章程分别由各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及其负责人依其章程产生,履行职责,参与学校建设和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友指以下人员:曾就读于学校(含原攀枝花大学、原攀枝花教育学院、攀枝花卫生学校、攀枝花市高级技工学校,下同)的各层次、各类别的毕业生、结业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夜大生、函授生、留学生、培训生);曾在学校任教、任职者;曾经和正在学校兼职的兼职教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七十四条 校友是学校声誉的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学校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等服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对为学校建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或设志纪念。

第七十五条 学校支持校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校友会,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七十六条 学校资产是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法保护所有的有形和无形资产。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制度,保障资产安全完整,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资设备,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第七十九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和其他收入。以接受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和发展资金,合法获取办学经费。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和教职工面向社会合法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发展基金。

第八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学校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三)遵循褒扬原则,凡捐赠者,学校给予各种形式的奖励;

(四)遵循专款(物)专用的原则,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第八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按照《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组建财务机构,开展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徽由鼎、书和带有校名、校训标准字的圆环组成。鼎下方为校名英文标准字和学校创办时间“1983”。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旗由蓝色旗面、中英文校名、校徽和书本图案等元素构成,旗字为费孝通书法“攀枝花学院”。校旗形状为矩形,旗面尺寸为2400×1600。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11月11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章程草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务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党委审定。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校长签发,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同意、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面向学校和社会公开发布,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提议,或者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经学校党委决定,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管理部门根据本章程制定、修改相应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抵触。

第八十八条 学校指定专门机构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本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与本章程不一致的有关文件或内容,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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